《安防合规100问》第17问: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依法公开传播时必须遵守哪些合规要求?
行业讯息 发布于:2026-09-23
随着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》全面落地实施,合规已成安防行业的必修课。为此,中安协重磅推出《安防合规100 问》系列科普专栏及短视频内容。栏目围绕政策法规、系统建设、数据安全、运营管理、场景应用五大维度,以通俗化、场景化、口语化方式进行条例解读,拆解合规难点、普及法规常识。聚焦实用问答,传递权威指引,助力企事业单位、从业者规范运营,推动安防行业标准化、合规化高质量发展。
《安防合规100问》之十七: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依法公开传播时必须遵守哪些合规要求?
答:首先大家要清楚,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绝对不能随便公开传播。想要对外传播,最核心的前提就是必须具备合法依据,既要保障公共利益,同时也要保护好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。还有一条硬性要求,若公开视频图像可能损害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,必须对敏感信息严格保护。包括人脸、机动车号牌等个人隐私信息,以及企业名称、营业执照等机构信息,全部做好防护处理。因此,公开不代表透明无底线,脱敏保护是必备流程。
法条链接
对应法条:《条例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(一)项
法条原文:
《条例》第二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,可能损害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的,应当对涉及的人脸、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,以及法人、非法人组织的名称、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。
第二十三条第(一)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(一)违反法律法规规定,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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